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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亲戚关系图表

      祖   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   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祖     祖
      母   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父     母
      │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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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姑  姑 嬸  叔 伯  伯         父       母            舅  舅  姨  姨

   丈  媽 嬸  父 母  父         親       親            舅  媽  媽  丈
  │  │ │  │ │  │   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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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 表    堂  堂  弟  弟  嫂  哥 │自│      姊  姊  妹  妹   │   │
兄  姊    兄  姊             │ │  妻(夫)              表   表
弟  妹    弟  妹  媳  弟  嫂  哥 │己│      姊  夫  妹  夫   兄   姊
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└┬┘  │   │  │  │  │   弟   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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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│   │  媳  兒   女  女   │   │
      姪   姪                外   外
             婦  子   兒  婿       甥
      子   女  │  │   │  │   甥   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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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孫  孫   外  外
               孫
     子  女   孫  女

亲属的概念说明:亲属是基于婚姻、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。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和外祖父母、孙子女和外孙子女、儿媳和公婆、女婿和岳父母、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,如伯、叔、姑、舅、姨、侄子女、甥子女、堂兄弟姊妹、表兄弟姊妹等。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,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;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。

亲戚关系的分类

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,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、血亲和姻亲三类。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,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;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,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,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,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、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。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,包括血亲的配偶、配偶的血亲、配偶的血亲的配偶,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。

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,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;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,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。

亲属关系的重复

亲属关系的重复,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,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,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。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。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(我国1950年《婚姻法》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),表兄妹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。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,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。应如何对待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?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。

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,在亲属关系并存时,采取“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”的原则,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,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。如一亲属关系消灭,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。但应该指出的是,当亲属关系并存,互不吸收,各自独立时,其法律的适用采取“从近从重”原则。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系中,适用亲属关系近者、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,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;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者、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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